多年来,财政部一直建议纳税人不要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上报告虚拟货币 表格114, 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或以前称为FBAR的内容。 情况似乎正在改变。 FinCEN现在宣布打算修改规则,要求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FBAR披露。
当前,如果美国人在日历上的任何时候所有外国金融帐户的总价值超过10,000美元,并且他们对至少一个位于美国以外的金融帐户拥有金融权益或具有签名权,则必须提交FBAR年。 即使没有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报告义务也可能存在。 如果您未提交FBAR,则可能会受到一些相当高的罚款:对于非故意违反行为,每次违规行为最高可处以10,000美元的罚款;对于故意违反行为,则高达100,000美元或帐户余额的50%。
就FBAR而言,金融帐户被定义为银行帐户,例如储蓄,需求,支票,存款,定期存款,或在金融机构或从事该金融机构业务的其他人开设的任何其他帐户。 它还包括一个用于设置信用卡帐户的帐户; 具有现金退还价值的保险单是金融帐户的示例; 证券,证券衍生品或其他金融工具帐户; 共同基金和类似帐户,其中资产存放在混合基金中,而帐户所有者持有该基金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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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美国国税局(IRS)仍在努力绕过比特币。 那年,它向纳税人发布了有关如何为联邦所得税目的处理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指南。 美国国税局说“虚拟货币不被视为可能出于美国联邦税目的而产生外汇损益的货币”,因此将比特币和类似货币视为资本资产。 您可以阅读2014-21公告 这里 (下载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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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2014-21通告没有特别提及FBAR。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与基于FBAR的报告要求不同。
2014年6月4日,小型企业/自雇部门的高级计划分析师Rod Lundquist被问及此问题,并确认出于FBAR的目的,比特币“……目前未报告”。 他接着说:“ FinCEN表示,至少在本申请季节内,几乎不会在FBAR上报告货币。”
国税局 进一步确认 该处理说明:“发布与外国银行和金融帐户报告(FBAR)有关的监管指南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目前不要求在FBAR上报告数字(或虚拟)货币帐户,但可以考虑要求将来报告此类帐户。 目前没有其他指南。”
现在,FinCEN正在采取不同的策略。 2020年12月30日,FinCEN发布了一份简短通知。 该通知,FinCEN通知2020-2,内容为:
当前,《外国银行和金融帐户报告》(FBAR)法规并未将持有虚拟货币的外国帐户定义为一种可报告帐户。 (参见31 CFR 1010.350(c))。 因此,此时,持有虚拟货币的外国账户无法在FBAR上报告(除非它是31 CFR 1010.350规定的可报告账户,因为它除了虚拟货币外还拥有可报告资产)。 但是,FinCEN打算提议修订《银行保密法》(BSA)中有关外国金融帐户(FBAR)报告的法规,以将虚拟货币作为31 CFR 1010.350中的应报告帐户类型包括在内。
(强调是我的。)
您可以阅读通知 这里 (下载为PDF)。
显然,美国国税局对加密货币越来越认真:关于使用加密货币的问题 现在出现 使用表格1040。
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和FinCEN均未对此通知发表进一步评论,包括有关何时开始计时的任何指示。
FBAR是一份年度报告,应与您的纳税申报单在同一天,通常是4月15日(加上任何延期)。 对于IRS来说,这是繁忙的一年-特别是由于CARES法案和最近的 支出/刺激/延长法案 -因此,我不相信我们会看到一个变化在2020纳税年度追溯生效,并在2021年报告。但是,如果我们在过去的一年中学到了什么,那一切都会发生。 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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